公海赌赌船|新报跑狗|万立:践行万隆精神: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对国际法的去殖民化实
公海赌赌船ღ◈,公海赌博线上娱乐ღ◈。公海赌赌船官网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ღ◈,亚非国家在去殖民化运动过程中致力于改革以西方殖民帝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ღ◈。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作为万隆会议的制度性产物ღ◈,在成立之初就肩负起革新国际法的使命ღ◈,强调在国际规则制定ღ◈、适用过程中重视亚非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诉求ღ◈。随后三十年ღ◈,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集中研究万隆会议的两大关切事项ღ◈:其一ღ◈,创新性地运用“禁止滥用主权原则”ღ◈,论证跨境核武器试验构成国际侵权行为ღ◈,以对抗核大国的核威慑政策ღ◈;其二新报跑狗ღ◈,在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上ღ◈,通过解构西方大国设定的“最低待遇标准”背后的殖民因素ღ◈,提出执行国民待遇ღ◈,以对抗西方大国的“新殖民主义”ღ◈。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的实践昭示ღ◈,亚非国家是改造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理论贡献者和制度建设者ღ◈。亚非国家对国际法的去殖民化努力ღ◈,不仅彰显出其国际法创新能力ღ◈,还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ღ◈,亚非国家开启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进程ღ◈,以政治斗争ღ◈、外交谈判或武装反抗等形式ღ◈,去除殖民帝国对被侵略国家在政治ღ◈、经济ღ◈、文化及心理上的霸权并建立主权国家ღ◈。在此过程中ღ◈,亚非国家试图革除西方大国主导的国际规则中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压迫ღ◈,以获取平等ღ◈、独立的国际地位ღ◈。1953—1954年ღ◈,印度召集部分国家在新德里举办“国际法会议”ღ◈。缅甸代表在会议上提出设立一个常设机构ღ◈,作为亚洲国家对国际法问题表达诉求的平台ღ◈,并推动形成“亚洲共同法”ღ◈。这一提议在1955年万隆会议上引发了各国代表的广泛共鸣ღ◈。亚非国家代表广泛关注反新旧殖民主义ღ◈、维护国家主权ღ◈、促进经济发展及维护世界和平等重大议题ღ◈,其中核武器和经济合作成为核心关切对象ღ◈。《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明确要求“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国际监督来实施裁军和禁止”核武器ღ◈,并指出借助区域合作和外国投资“促进亚非区域的经济发展的迫切性”ღ◈。这两方面内容关涉多项国际法问题ღ◈,因此设立亚非区域法律合作平台显得尤为迫切ღ◈。
1956年11月15日ღ◈,缅甸ღ◈、锡兰(今斯里兰卡)ღ◈、印度ღ◈、印度尼西亚ღ◈、伊拉克ღ◈、日本ღ◈、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今埃及和叙利亚)等七国决定创办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Asian Legal Consultative Committee)ღ◈。1958年ღ◈,该组织将非洲国家纳入后ღ◈,更名为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Committee/AALCCღ◈,以下简称“亚非法协”)ღ◈。“亚非法协”是唯一一个横跨亚非大陆的政府间法律咨询组织ღ◈,成为亚非国家表达诉求和开展法律合作的重要对话和交流平台ღ◈。“亚非法协”作为万隆会议后被制度化并延续至今的组织ღ◈,被普遍认为是万隆会议最持久ღ◈、最具生命力的产物ღ◈,它曾对国际法展开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去殖民化活动ღ◈。
学术界对亚非国家改造国际法及国际秩序的努力有过一些探索ღ◈。少数学者对“亚非法协”的成立经过ღ◈、反对开展核武器试验的各项理由ღ◈、修正西方大国关于外国侨民财产保护的要求以及对其他国际法议题的贡献等问题有过研究ღ◈,但未能揭示“亚非法协”如何解读ღ◈、创新国际法理论和规则ღ◈,以消减既有国际规则对亚非国家的不公与歧视ღ◈,并伸张亚非国家的正当诉求和利益ღ◈。本文旨在阐明“亚非法协”改革国际法的宗旨ღ◈,以国际法规制跨境核武器试验的尝试ღ◈,以及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等问题ღ◈,从而展现亚非国家对国际法去殖民化所作的切实贡献ღ◈。
1955年召开的万隆会议标志着亚非国家以区域为单位参与国际事务的开端ღ◈。此后ღ◈,亚非国家秉持“万隆精神”ღ◈,在各个领域推动反帝反殖ღ◈,以捍卫国家独立自主ღ◈,促进世界和平发展ღ◈。亚非国家试图将亚非传统ღ◈、信仰及愿景ღ◈,纳入长期由西方主导ღ◈、对非西方国家存在“结构性歧视”且带有浓厚“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国际法中ღ◈,以伸张亚非国家的正当诉求ღ◈,并清除国际法中的“帝国残余”ღ◈。为此ღ◈,“亚非法协”主张以亚非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诉求挑战ღ◈、改革既有国际法体系ღ◈,因此在联合国等重要国际组织中公海赌赌船ღ◈,不断阐述并强调亚非新独立国家的作用ღ◈,使改革既有国际规则成为一大亟须应对的重要国际问题ღ◈。
1957年在新德里召开的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第一届大会上ღ◈,印度总理尼赫鲁提出由法律专家而非政治家组成专业委员会ღ◈,以学术而非政治的方式提供相对客观的问题解决路径ღ◈,将亚非国家的诉求ღ◈、利益融入国际法中ღ◈。此后ღ◈,在几内亚首都科纳克里召开的第二届“非亚法学家会议”(Afro-Asian Jurists Conference)上ღ◈,各国代表一致确定亚非法学家的任务ღ◈:“与新旧殖民主义斗争ღ◈,争取民主与和平ღ◈,揭露殖帝国主义ღ◈、殖民主义对法律的歪曲ღ◈,并废除殖民主义法律体系ღ◈。”亚非各国代表认为ღ◈,“亚非法协”是独一无二的跨区域国际法事务对话平台ღ◈,既能伸张亚非国家的诉求ღ◈,还能促进世界各国在国际法问题上合作ღ◈。对此ღ◈,印度尼西亚常驻联合国代表贾拉尔(Hasjim Djalal)表示ღ◈,“‘亚非法协’是万隆精神的载体ღ◈,其宗旨是促进国家自由ღ◈、独立和平等ღ◈,以及世界和平ღ◈、稳定ღ◈。”贝宁共和国代表约翰逊(Kuessi R. Johnson)认为ღ◈,该国际组织“诞生于万隆会议召开ღ◈、亚非人民觉醒之际ღ◈,对促进国际法新秩序起着决定性作用ღ◈,能够造福全人类ღ◈,尤其是热切渴望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亚非人民ღ◈,并将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ღ◈。
在这一背景下ღ◈,“亚非法协”确立了改革国际法的宗旨ღ◈,主要以亚非国家的诉求修正既有国际规则ღ◈,或将其体现在将要制定的国际规则中ღ◈。《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规约》(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Committee Statutes)第3条明确规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ღ◈:审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议题并提交意见ღ◈;审议成员国提交的法律问题ღ◈;就共同关切事项相关法律问题交换意见ღ◈;向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交意见ღ◈,促使国际规则的制定体现亚非国家的需求ღ◈。对此ღ◈,时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秘书长梁鋆立对“亚非法协”将委员会议程列入研究计划“感到十分欣喜”ღ◈,并邀请“亚非法协”向联合国等国际机构提供反映“亚洲和非洲国家法律思维的任何材料”ღ◈。此后ღ◈,“亚非法协”就国际条约ღ◈、国际贸易ღ◈、海洋法ღ◈、外交豁免等事项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广泛交换意见ღ◈。
“亚非法协”首届大会召开后ღ◈,努力将“亚非声音”融入国际法中ღ◈,致力于消除各种不平等ღ◈、不公正的国际规则ღ◈。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讨论关于国际规则制定时ღ◈,锡兰代表佩雷拉(A. B. Perera)指出ღ◈,“欧洲法(国际法——引者注)在过去三四个世纪里似乎在世界范围占据主导地位ღ◈,但正如尼赫鲁先生所言ღ◈,国际法也可能存在‘亚洲视角’ღ◈。当前需要的是建立一部普遍法——人类共同法(common law of mankind)ღ◈。”为此ღ◈,南斯拉夫ღ◈、阿富汗ღ◈、印度ღ◈、印度尼西亚等国代表敦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向“亚非法协”派出观察员ღ◈,“以密切掌握国际法在近来发生深刻政治公海赌赌船ღ◈、社会变革的地区的发展动向”ღ◈。对此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表示认可ღ◈,认为“亚非新独立国家不但在政治ღ◈、经济及文化领域不断探索表达国家诉求与认同的方式ღ◈,在法律领域亦是如此……倘若脱离世界法律实践的主流ღ◈,或者其他机构未能及时掌握法律理论的新趋势ღ◈,都是一大憾事ღ◈。”但由于会期冲突ღ◈、经费紧张等因素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迟迟未派出观察员ღ◈。
20世纪60年代初ღ◈,亚非国家驻联合国代表反复申明“亚非法协”呼吁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ღ◈,应警惕区域主义ღ◈、孤立主义ღ◈,要融入亚非国家的诉求和愿景ღ◈,从而构建更加公平的国际秩序ღ◈。伊拉克外交官杨森(Mustafa K. Yasseen)认为ღ◈,“亚非法协”是“从普遍主义角度处理条约法等问题的ღ◈,而未以区域主义阻碍国际规则的制定ღ◈。”锡兰观察员桑比亚(Henry W. Thambiah)指出ღ◈,“国际法过去常因诸多规则含混不清而饱受诟病ღ◈。一些亚非国家也认为ღ◈,国际法是西方的产物ღ◈,在新独立国家崛起的现状下ღ◈,对其中许多概念须予以重新审视ღ◈。”
印度代表拉曼(Pattabhi Raman)总结称ღ◈,万隆会议“首次重申古老的‘五戒原则’(Pancha Shila)ღ◈,这一理念后来成为‘不结盟国家’的准则ღ◈。这一‘黄金中道’(doctrine of the golden mean)早在耶稣诞生以前的数个世纪就在印度传布ღ◈,万隆会议只是予以重申ღ◈,并以此宣布国家间和平共处原则”ღ◈。在尼赫鲁看来ღ◈,国际法需要亚非声音的原因在于ღ◈,在国际法诸多问题中ღ◈,“亚非国家的意见和观点在过去几乎没有得到重视”新报跑狗ღ◈。从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开始ღ◈,国际法仅由少数欧洲国家主宰ღ◈,“丝毫不见亚非国家的身影”ღ◈。“过去一两个世纪内ღ◈,国际法以凌驾于亚非国家或其中多数国家的方式实现自我扩张”ღ◈,如今国际法的旧概念依然在“统治人心”ღ◈。亚非国家不应“固守欧洲的旧观念”ღ◈,而应从自身视角出发ღ◈,审视诸多国际法问题ღ◈。
重要的是ღ◈,尼赫鲁并不认同智利法学家阿尔瓦雷斯(AlejandroÁlvarez)提出的“亚洲国际法”等区域国际法理念ღ◈,也反对建立类似欧洲的神圣联盟(holy alliance)ღ◈,而是要求国际法具备真正的“国际性”ღ◈。在尼赫鲁看来ღ◈,“亚非法协”的宗旨不是“构建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分ღ◈,而是变更国际法的旧观念ღ◈。”他认为ღ◈,“国际法这一概念发展至今ღ◈,已然失去‘国际性’ღ◈,或从未具备真正‘国际性’ღ◈,而仅由部分欧洲国家主导”ღ◈。如今ღ◈,诸多亚非国家走向独立ღ◈,就需调整国际法的内涵与外延ღ◈。19世纪至20世纪初ღ◈,“欧洲是世界政治活动的中心ღ◈,亚非国家的政治ღ◈、经济很大程度上受到欧洲殖民帝国理念的统治ღ◈。我们如今自然不再接受这种政治理念”ღ◈,而应“运用我们的知识与经验ღ◈,对国际法这一概念予以更广泛的解释ღ◈,以适应亚非国家的实际情况”ღ◈。
在这一理念指导下ღ◈,“亚非法协”不以制定专门在亚非区域适用的国际法为宗旨ღ◈,而是提倡在正视亚非国家利益的基础上ღ◈,改革既有国际规则ღ◈、制度及理论ღ◈,从而实现国际法真正的“国际性”和“普遍性”ღ◈。1963年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广泛讨论了“亚非法协”对构建普遍国际法的作用ღ◈。印度代表帕尔(Radhabinod Pal)指出ღ◈,“格劳秀斯ღ◈、瓦特尔(Vattel)等以自然法创立现代国际法……韦斯特莱克(Westlake)等后世法学家甚至主张国际法是欧洲族裔的专属领域ღ◈,但随着世界范围内新国家的出现和国际法在联合国主持下正在飞速发展成为公正新报跑狗ღ◈、公允的普遍适用的体系ღ◈,这种观点不再站得住脚ღ◈。”换言之ღ◈,国际法被视作所谓“文明国家”之财产的时代已然过去ღ◈,新独立国家的观点必须被考虑在内ღ◈。
对此ღ◈,意大利法学家阿各(Roberto Ago)持不同意见ღ◈。他认为不应“将国际法与19世纪少数大国奉行的特定政策混为一谈”ღ◈,且没有另起炉灶的必要ღ◈,因为“国际法及其传统规则是一项宝贵遗产ღ◈,不单单属于欧洲或旧世界ღ◈,还属于全人类ღ◈。若这一遗产遭到摒弃ღ◈,对传统国家和新独立国家都将造成重大危险ღ◈。”对此ღ◈,伊拉克代表杨森阐明了变革国际法的必要性ღ◈:“亚非国家有自身的历史与困难……传统国际法(亦称欧洲国际法)规则ღ◈,很少能解决亚非国家的问题ღ◈。”因此ღ◈,“倘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要在国际法编纂(codification)ღ◈、渐进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过程中取得真正普遍的成果ღ◈,就须考虑这些组织的观点ღ◈。”
在1963年7月25日召开的联大第18届会议上ღ◈,“亚非法协”提交如下声明ღ◈:“鉴于强化国际法的第一步ღ◈,在于确保各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得到普遍尊重ღ◈。既有国际法中含有诸多含混不清的规则ღ◈,且几乎没有任何关于违反该等规则的制裁措施ღ◈。部分亚非国家认为ღ◈,国际法是西方的产物ღ◈,其诸多既有概念需要在新独立国家出现之后予以重新审视ღ◈。”声明还指出ღ◈,“有必要检视既有规则ღ◈,并以编纂和渐进发展的方式ღ◈,对国际法加以具体化”ღ◈,从而构建具有真正普遍性意义的国际法ღ◈。
此后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彻底意识到ღ◈,在国际社会已经发生深刻变革的时代ღ◈,“亚非法协”对改革国际规则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ღ◈:“许多新政治实体对既有国际法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信任ღ◈,深感自身未能直接参与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ღ◈。而这正是需要(重新)编纂国际法的时刻ღ◈,我们需要将国际社会的不成文法转为成文法ღ◈。”与“亚非法协”等进行合作ღ◈,“有助于建立世界不同法律体系的联系”ღ◈,“避免产生与一般国际法竞争的区域国际法”ღ◈,从而构建真正公正ღ◈、平等的国际法体系ღ◈,并“将现代世界的演进纳入法律轨道”ღ◈。
二战结束后ღ◈,亚非国家的独立使得国际社会的结构发生巨变ღ◈,既有国际规则不符合亚非国家权益的问题日益凸显ღ◈,这促使作为万隆会议直接产物的“亚非法协”决意改革国际法ღ◈。在亚非国家代表看来ღ◈,“国际公法基本上是过去三四个世纪中少数几个西欧国家的部分思想和有限的外交经验ღ◈。它是一个有限且初级的法律体系ღ◈,因此ღ◈,为何不从更加庞大ღ◈、更加成熟的法律体系中汲取经验ღ◈,如日本ღ◈、中国ღ◈、中东及印度的法律体系……倘若将它们作为国际法的渊源ღ◈,而不仅限于传统上被称作‘国际法’的特定体系ღ◈,那么法律及法律人将对建立公正ღ◈、可行的国际秩序作出更大的贡献ღ◈。”与拉美国家秉持的“区域主义观”不同ღ◈,“亚非法协”强调在亚非新独立国家加入国际社会后ღ◈,国际法必须反映亚非国家的正当利益ღ◈。在“亚非法协”不断呼吁之下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最终承认“亚非法协”对国际法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ღ◈。在此后一段时期内ღ◈,“亚非法协”改革国际法的努力ღ◈,主要体现在规制跨境核武器试验和重构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这两大问题上ღ◈。
20世纪50年代后ღ◈,美ღ◈、苏ღ◈、英ღ◈、法等国持续开展核试验ღ◈。1954年3月ღ◈,美国在比基尼环礁(Bikini Atoll)试爆氢弹时产生高能辐射感染ღ◈,引发“幸运龙事件”(Daigo Fukuryū Maru)这一悲剧ღ◈,导致日本多名船员患上了急性辐射综合症ღ◈,并致使日本渔民暴露在放射性沉降物中ღ◈。核武器试验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事项ღ◈。对此ღ◈,“亚非法协”试图从国际法角度来规制这一重大国际问题ღ◈。
1957年ღ◈,在新德里召开的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第一届大会上ღ◈,尼赫鲁提出核武器试验“威胁人类未来生存”ღ◈,对环境ღ◈、遗传ღ◈、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ღ◈,因此核武器试验“绝非纯粹是由政客考虑的问题”公海赌赌船ღ◈,而须由国际法加以调整ღ◈,并规控核战争及其准备ღ◈、试爆工作新报跑狗ღ◈。但美国以集体自卫ღ◈、国家安全为说辞ღ◈,企图继续实施核威慑政策ღ◈,因而继续开展核武器试验公海赌赌船ღ◈。对此ღ◈,“亚非法协”极力反对ღ◈。
1962年ღ◈,在仰光召开的“亚非法协”第五届大会上ღ◈,巴基斯坦团代表指出公海赌赌船ღ◈,“当核战争阴云如幕布般笼罩全人类命运之际ღ◈,亟须深刻反思ღ◈、重构规制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唯有法律才能为这个危机四伏的世界提供安全保障ღ◈。”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指出ღ◈,“从政治角度而言ღ◈,核武器试验问题的症结归根结底在于冷战”ღ◈,“从法律角度而言ღ◈,理想的办法是以国际公约将核武器试验常规性地加以禁止”ღ◈。泰国代表团称ღ◈:“亚非法协”的工作ღ◈,不在于“确定核武器试验的合法性或非法性……而在于将所有核武器试验置于国际法的规控和规则之下ღ◈。”在各国代表看来ღ◈,核武器试验问题不只是几个核大国之间的问题ღ◈,“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权以明显危害他国的方式ღ◈,改变全球环境ღ◈。因此ღ◈,核武器试验提出的是一项新的法律问题ღ◈。”本次大会的共识是ღ◈,亚非国家的利益和观点必须得到重视ღ◈。“过去十年中ღ◈,随着40个亚非新独立国家的出现ღ◈,国际法的‘地理格局’发生根本性变化ღ◈。今后制定任何新的国际法原则时ღ◈,不仅需要考量国际法过去所依赖的欧洲国家的一般法律原则ღ◈,还必须考量亚非国家的法律原则ღ◈,包括传统伊斯兰法ღ◈、日本法ღ◈、中国法和非洲习惯法等ღ◈。”简言之ღ◈,核武器试验这一关乎全球各国的重大问题ღ◈,不能仅由西方大国主导的国际规则决断ღ◈,而须正视“亚非大陆深厚而古老的智慧”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ღ◈、联合国驻“亚非法协”观察员帕尔ღ◈、夏特尔(Oscar Schachter)也认为ღ◈,亚非国家可以变革相关领域的国际规则ღ◈,而非照搬先前以西方国家为中心的国际规则ღ◈。帕尔还认为ღ◈,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ღ◈,“亚非法协”可以形成新的国际规则ღ◈,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可以形成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ღ◈。因为ღ◈,西方国家不再是国际法的唯一制造者ღ◈,亚非国家已逐渐成为“文明国家”的一员ღ◈,因此有资格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规则ღ◈。亚非国家的法学家们将以中立ღ◈、公正的心态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贡献ღ◈。
在世界各国和“亚非法协”等国际组织的敦促下ღ◈,1963年ღ◈,美ღ◈、苏ღ◈、英三国订立《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Partial Test Ban Treaty)ღ◈。据此ღ◈,大气层ღ◈、外层空间和水下核武器试验被禁止ღ◈,但地下核试验仍可以开展ღ◈。由于美国等持续在本国ღ◈、境外开展核试验ღ◈,引发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ღ◈,“亚非法协”试图通过新的国际法理论ღ◈、规则加以规制ღ◈。
为此ღ◈,“亚非法协”将“核试验合法性问题”持续列入此后几届大会的主要议程ღ◈。1964年在开罗举办的第六届大会上ღ◈,“亚非法协”将以下八项问题列为研究对象ღ◈:(1)国家责任ღ◈。国家是否必须对核武器试验造成的境内外人员伤亡ღ◈、财产损失负责ღ◈;(2)滥用权利ღ◈。在本国领土核武器试验产生的放射性沉降物(radioactive fall-out)危及邻国安全是否构成滥用权利ღ◈;(3)国际侵权行为(不法行为)ღ◈。核武器试验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ღ◈,是否侵犯境内外人员的人权ღ◈,且索赔国提交的一般科学ღ◈、医学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实际损害ღ◈;(4)若战时使用核武器违反国际法ღ◈,为制造ღ◈、改善核武器的试验是否非法ღ◈;(5)是否试验国不仅要赔偿造成的损害ღ◈,还要遵守相关禁制令ღ◈;(6)在空间或公海建立核武器试验危险区是否侵犯国际飞行ღ◈、航行自由ღ◈;(7)核武器试验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是否违反国际法ღ◈;(8)在联合国非自治领土ღ◈、托管领土进行核武器试验是否非法ღ◈。
由于核武器试验合法性问题过于宽泛且复杂ღ◈,因此上述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核武器试验本身的合法性ღ◈,而在于一国在境内外开展核武器试验损害他国的责任问题ღ◈,即跨境核武器试验的责任承担问题ღ◈。锡兰ღ◈、加纳ღ◈、印度ღ◈、印度尼西亚ღ◈、伊拉克ღ◈、日本ღ◈、泰国ღ◈、巴基斯坦ღ◈、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等国代表均认为跨境核武器试验违反国际法ღ◈,但具体观点上略有差异ღ◈。各国代表旨在以国际法规制核武器试验ღ◈,从而在保障自身免遭核威慑的同时ღ◈,限制美苏军备竞赛ღ◈,维护世界和平ღ◈。为此ღ◈,各国代表纷纷指出核武器试验容易引发严重后果ღ◈,且不符合国际规则ღ◈。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代表团指出ღ◈,核武器的破坏力及其无法区分平民与军事战斗人员等特性ღ◈,违反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Declaration of St. Petersburg)等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规则ღ◈。印度尼西亚代表团指出ღ◈,彼时西方大国将核武器试验场地设置于亚非地区的做法ღ◈,造成不受控的放射物在亚非国家广泛散播ღ◈,显然不符合1899年ღ◈、1907年《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等禁止使用毒性武器的规则ღ◈。
在各国代表看来ღ◈,即便国际法没有明文禁止核武器试验ღ◈,但试验产生的跨时空损害ღ◈,违反“禁止滥用权利原则”(abus de droit)——该原则作为多数国家私法体系中的基本准则ღ◈,禁止权利人以违背法律宗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ღ◈。亚非国家代表创造性地将其转化为“禁止滥用主权原则”ღ◈,并将其适用于国际问题之中ღ◈。例如ღ◈,印度代表团认为ღ◈,“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和“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都表明ღ◈,一国在本国领土内实施的行为凡损害他国利益的ღ◈,即构成国际侵权行为ღ◈。由于跨境核武器试验的影响无法控制于一国领土范围之内(如核辐射等可能造成基因突变而影响人类繁衍)ღ◈,因此可以适用“禁止滥用主权原则”ღ◈。这意味着在跨境核武器试验问题上ღ◈,不应坚持“绝对主权原则”ღ◈。
印度尼西亚ღ◈、伊拉克ღ◈、日本代表团也持类似观点ღ◈,认为许多国家的核武器试验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ღ◈,属于“对主权的滥用ღ◈,并应对相应损害承担绝对责任”ღ◈。缅甸代表团则基于英美判例和欧陆法典ღ◈,认为一国不得以对他国造成伤害的方式行使权利ღ◈,并强调这一法学原理在伊斯兰ღ◈、非洲ღ◈、中国及日本法律传统中也有类似体现ღ◈。例如ღ◈,伊斯兰法典《麦加拉》(Majalla)第1197条规定ღ◈,“不得阻止任何人随意处置其财产ღ◈,但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除外”ღ◈。此外ღ◈,许多代表都认为ღ◈,在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核武器试验也属于“滥用信托”ღ◈,不仅无法增进当地居民的福祉ღ◈,亦违反善邻之道ღ◈;在公海实施核武器试验ღ◈,则侵犯航行自由ღ◈、捕鱼自由ღ◈、铺设海底电缆及管道自由ღ◈、飞越公海自由等权利ღ◈,属于“国际侵权行为”ღ◈。
基于以上法理分析ღ◈,1964年“亚非法协”大会《最终报告》(Final Report)认定ღ◈:既有科学研究表明ღ◈,无法消除跨境核武器试验的直接和间接损害(如核辐射ღ◈、放射性沉降物)ღ◈;若在境内试验损害邻国及全人类的利益ღ◈,构成“滥用主权”ღ◈,并侵犯人权ღ◈;在公海ღ◈、空间进行核武器试验ღ◈,危害海洋ღ◈、大气ღ◈,侵犯国际飞行ღ◈、航行自由ღ◈;在联合国非自治领土ღ◈、托管领土进行核试验ღ◈,违反《联合国宪章》第73ღ◈、74条(关于保障非自治领土福祉等规定)ღ◈;核武器试验国对损害承担绝对责任ღ◈。跨境核武器试验ღ◈,在当下和未来ღ◈,均对人类ღ◈、财产及环境产生极大危害ღ◈,违反“禁止滥用主权原则”ღ◈,构成“国际侵权行为”ღ◈,试验国应承担相应责任ღ◈。但《最终报告》没有规定在本国领土实施核武器试验且不危害他国权益的ღ◈,属于“滥用主权行为”ღ◈,而应受到限制或禁止ღ◈。
总之ღ◈,“亚非法协”创造性地将“禁止滥用权利”等国内法原则类比为“禁止滥用主权原则”ღ◈,并将其适用于国际社会之中ღ◈,从而伸张了亚非国家的正当诉求ღ◈,并显著革新了国际法理论ღ◈。“亚非法协”通过历次年会ღ◈,致力于将亚非国家的历史传统ღ◈、正当利益融入国际法之中ღ◈,充分论证跨境核武器试验的危害性ღ◈、不法性ღ◈,无疑正义且富有远见ღ◈。联合国国际法院在1996年才正式就使用核武器问题提供咨询意见ღ◈,而“亚非法协”以国际法规制跨境核武器试验问题的实践ღ◈,至少领先其30年ღ◈。
20世纪60年代ღ◈,面对日益加剧的全球南北差距ღ◈,第三世界国家在维护经济主权的同时ღ◈,试图深化与西方大国的经济合作ღ◈,并推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ღ◈。国际法成为亚非国家实现这一理想的工具ღ◈。“亚非法协”代表认为ღ◈,“国际经济新秩序最终应基于规范国家ღ◈、跨国企业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ღ◈、标准而建立……应考虑逐步发展ღ◈、编纂有关全球经济关系的国际规则ღ◈。”亚非国家希望在平等的基础上与西方大国开展国际贸易ღ◈、国际投资ღ◈,并避免西方大国实施经济上的“新殖民主义”ღ◈,导致亚非国家过度依赖外资ღ◈,而无法取得实质性经济独立和增长ღ◈。为此ღ◈,“亚非法协”着重研究当时充斥着不平等ღ◈、不公允机制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ღ◈,努力为亚非国家争取更加公正的投资待遇ღ◈。
1970年ღ◈,在加纳首都阿克拉召开第十一届大会后ღ◈,“亚非法协”陆续针对下游石化工业ღ◈、钢铁等投资领域ღ◈,重点讨论征收ღ◈、征用及国有化措施和投资ღ◈、利润汇回等方面的国际规则ღ◈,试图为亚非国家外国投资者保护提供法律框架ღ◈,并制定双边或多边投资促进和保护示范协议ღ◈。当时ღ◈,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ღ◈,通常要求后者同意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Umbrella Clauses)ღ◈。在“亚非法协”代表看来ღ◈,“(东道国)投资保护与担保”是“外国跨国公司强加给贫穷发展中国家的过时概念ღ◈,往往损害后者的独立与主权……‘投资担保’威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ღ◈,这类例证在历史上比比皆是ღ◈。”
“外国人遭受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早在19世纪至20世纪中期即已出现ღ◈,当时多数西方国家根据“文明标准”提出“外国侨民最低待遇标准”(minimum standard of treatment for foreign nationals)ღ◈,要求半殖民地国家对宗主国侨民因所在半殖民地国家内战ღ◈、叛乱或国内法不公而遭受的人身ღ◈、财产损失ღ◈,实施外交保护ღ◈。因循这一实践ღ◈,往往意味着西方大国投资者在亚ღ◈、非ღ◈、拉美国家市场开展投资活动时ღ◈,相较东道国投资者可享有更优越的待遇或“超国民待遇”ღ◈,亚非拉国家民族资本则处于不利地位ღ◈。
20世纪70年代前后ღ◈,西方大国认为亚非国家的政治ღ◈、法律制度尚不完善ღ◈,又是冷战主要战场ღ◈,因而担忧在亚非国家的本国投资者遭受无偿征收ღ◈、征用等不公待遇ღ◈。美国国务卿罗脱(Elihu Root)曾提出ღ◈:“有一种正义标准ღ◈,它非常简单ღ◈、非常基础ღ◈,已被所有‘文明国家’普遍接受ღ◈,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ღ◈。任何国家可以其对本国公民的待遇作为衡量外国人应有待遇的标准ღ◈,但前提是该国法律ღ◈、管理制度必须符合这一标准ღ◈。”在罗脱看来ღ◈,东道国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法律必须符合所谓“文明国家”的标准ღ◈,倘若东道国法律给予的待遇低于投资者本国给予的待遇时ღ◈,则不适用东道国法律ღ◈。这意味着ღ◈,按照西方国家设定的标准ღ◈,东道国只能出于“公共目的”ღ◈,以“非歧视的”方式ღ◈,并在“充分”支付赔偿后ღ◈,才能对西方大国投资者的财产予以征收公海赌赌船ღ◈、征用ღ◈。
具体而言ღ◈,西方大国提出的“最低待遇标准”包括给予投资者公正和公平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ღ◈,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投资者实施征收ღ◈、征用ღ◈、国有化或产生同等效果的措施ღ◈。特殊情况下ღ◈,必须实施上述措施时ღ◈,适用“赫尔公式”(Hull Formula)——东道国给予及时ღ◈、充分及有效的补偿ღ◈。这些标准大多以“资本输出国”的法律制度为蓝本ღ◈,相当于将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予以国际法化ღ◈,并强加给亚非东道国ღ◈,进而否定亚非国家制定的ღ◈、有利于其自身的投资政策ღ◈。亚非国家对“赫尔公式”的否定态度体现在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ღ◈、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Charter of the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和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等国际文件中ღ◈。
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明确反对“赫尔公式”ღ◈,主张仅对被征收ღ◈、征用方予以“适当”(appropriate)补偿ღ◈。该宣言否定了近代早期国际法理论中的“天赐商业理论”——“以‘己足’补‘他缺’”(一国有义务向资源短缺之他国开放获取本国富饶的资源)ღ◈,并重申一国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绝对属地管辖权ღ◈。该宣言规定ღ◈,一国对自然资源的勘探ღ◈、开发和处置及为此目的引进外资ღ◈,“均应符合各民族及各国族自行认为在许可ღ◈、限制或禁止此等活动上所必要或所应有之规则及条件”ღ◈。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ღ◈,依照国内法管理外国投资ღ◈,“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ღ◈,“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论ღ◈,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ღ◈。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阐述了关于殖民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ღ◈、财政援助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等问题ღ◈,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时ღ◈,必须遵守后者的法律制度ღ◈。
显然ღ◈,上述国际规范去除了国际法中对发展中国家“显失公平”的部分规则ღ◈。重要的是ღ◈,“亚非法协”不完全反对“最低待遇标准”的合理内容ღ◈,但坚决主张对自然资源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绝对自决”ღ◈,从而限制了国内问题的国际化新报跑狗ღ◈。这也是《联合国宪章》所载“自决原则”的题中之义ღ◈。“亚非法协”认为ღ◈,本国境内外国侨民的财产权必须接受本国法管辖ღ◈,此即“属地管辖”原则ღ◈。因此ღ◈,在“亚非法协”秘书处拟定的《外国人准入及待遇通则》中规定公海赌赌船ღ◈,一国有权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目的ღ◈,征收ღ◈、征用或国有化外国人的财产ღ◈,并依本国法律予以补偿ღ◈。
从通则整体讨论过程来看ღ◈,“亚非法协”对既有国际规则和实践秉持批判性采纳的态度ღ◈,并非一味全盘否定ღ◈。“亚非法协”提出实施征收ღ◈、征用的三项前提条件——“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国民待遇”“公平补偿”ღ◈,其中第一项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条件ღ◈。“亚非法协”秘书处基于《世界人权宣言》等一般国际规范认为ღ◈,一国允许外国人在境内获得合法财产的ღ◈,不得任意予以剥夺ღ◈,且“亚非法协”成员国都将“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列为征收财产的宪法性要求ღ◈。因此ღ◈,秘书处认定ღ◈,征收ღ◈、征用及国有化措施必须“依照一般国内法ღ◈、诚信原则ღ◈、外国侨民平等待遇ღ◈、不歧视外国侨民且以支付赔偿为前提”ღ◈。同时ღ◈,关于征收ღ◈、征用的争议解决ღ◈,“亚非法协”代表主张ღ◈,外国法院或国际法院只能是在本国“拒绝司法”(denial of justice)或未提供适当救济等两种情况下受理相关案件ღ◈。显然ღ◈,这一规定要求索赔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措施”之后ღ◈,才能在外国法院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ღ◈,由此大幅降低了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干预的可能性ღ◈。
可见ღ◈,“亚非法协”在否定西方大国主张的“赫尔公式”的同时ღ◈,也为外国ღ◈、国际司法的介入留有余地ღ◈。“亚非法协”主张对境内涉外案件施行“属地管辖权”ღ◈,并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可以交由外国或国际司法机构ღ◈,但绝不接受此外任何形式的干预ღ◈。在“亚非法协”看来ღ◈,战前西方国际法关于外交保护的标准不得照搬于亚非国家ღ◈,在征收ღ◈、征用问题上必须坚持主权平等与属地管辖原则ღ◈。从结果来看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与“亚非法协”的上述意见一致ღ◈,要求依据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征收ღ◈、征用争议ღ◈。
20世纪80年代后ღ◈,亚非国家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ღ◈,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等问题日渐凸显ღ◈。对此ღ◈,1981年“亚非法协”大会审议了秘书处编写的投资示范协议草案ღ◈,在最大程度上赋予外国投资者公平ღ◈、公正待遇ღ◈,并坚持对外国投资者特定情形中的损失采取公平补偿标准ღ◈。其中ღ◈,第7条规定国有化ღ◈、征收ღ◈、征用只能出于公共目的ღ◈,并基于公平原则确定补偿数额ღ◈。第8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由于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ღ◈、革命ღ◈、紧急状态ღ◈、叛乱ღ◈、暴动或骚乱而遭受损失时ღ◈,东道国就恢复原状ღ◈、补偿ღ◈、赔偿执行不低于东道国或第三国主体的待遇——国民待遇标准ღ◈。因此ღ◈,在特定情形中ღ◈,东道国可以不赔偿外国投资者的损失ღ◈,这是对“赫尔原则”要求必须赔偿之规定的重大突破ღ◈。此外ღ◈,1988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二十七届大会上ღ◈,中国代表孙文启介绍了中国有关中外合营ღ◈、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方面的法律规定ღ◈,供亚非国家草拟标准合营企业合同草案时参考ღ◈。
可见ღ◈,“亚非法协”主张在去除国际法中关于外国投资者保护的不公正因素的同时ღ◈,也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基于平等ღ◈、互惠的最惠国待遇ღ◈,从而实现维护国家主权和吸引外国投资者的双重目的ღ◈。这一过程体现出“亚非法协”对国际法与国际经济现实之间存在问题的调适ღ◈。正如印度国民大会党领袖赛义德(P. M. Sayeed)所称ღ◈:“几乎在所有经济合作领域中ღ◈,法律ღ◈、经济和政治因素紧密交织ღ◈、不可分离ღ◈,只有审慎实现三者的融合ღ◈,才能合理且有效地解决问题ღ◈。政治意图仍是所有谈判中的首要因素ღ◈,但经济可行性决定其具体内容ღ◈,法律框架则是落实各国政治意愿ღ◈、决心的必要工具ღ◈。”“亚非法协”并未一味否定西方大国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要求ღ◈,而是拒绝西方大国将本国要求强行施加于东道国ღ◈,进而拒绝赋予西方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ღ◈。因而ღ◈,“亚非法协”主张赋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ღ◈,从而以公平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ღ◈。
总之ღ◈,“亚非法协”在保障亚非国家就外国投资充分受益的同时ღ◈,亦抵制西方大国在经济上的“新殖民主义”ღ◈。“亚非法协”努力“将延续千年的价值观融入现代国际法中ღ◈,并在围绕第三世界国家关切的基础上ღ◈,致力于推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ღ◈,并“集中精力推动国际法秩序在经济领域的重新定位”ღ◈。1980年10月13日ღ◈,为表彰“亚非法协”在国际法等领域所作出的重要贡献ღ◈,联合国大会邀请“亚非法协”担任常驻观察员ღ◈,由此开启了“亚非法协”与联合国更深入的合作ღ◈。
二战结束后ღ◈,随着亚非国家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ღ◈,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ღ◈,万隆会议为国际秩序的变革提供了历史性契机ღ◈。如果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ღ◈,万隆会议则旨在破除作为近代国际法基底的“文明等级论”并塑造国际新秩序ღ◈。埃及国际法学家阿比─萨博(Georges Michel Abi-Saab)指出ღ◈,“当代国际法根源于欧洲基督教国家共同体”ღ◈,如今的亚非国家“从国际法的客体转变为国际法的主体”ღ◈,可以为国际共同体意志的形成作出巨大贡献ღ◈。
二战后ღ◈,亚非国家虽加入了以西方殖民帝国为中心的国际法体系ღ◈,但并不信任其从未参与制定ღ◈,且充满压迫ღ◈、不公的这一体系ღ◈,因而秉承“万隆精神”ღ◈,一直致力于对国际法的去殖民化ღ◈。20世纪60—80年代ღ◈,亚非国家以“亚非法协”作为平台ღ◈,在联合国等场所积极参与ღ◈、决策涉及亚非切身利益的国际法事项ღ◈,以对话ღ◈、商谈等方式敦促西方大国正视亚非国家的诉求ღ◈、利益ღ◈,以改造既有国际规则ღ◈。许多联合国代表称赞“亚非法协”在“汇集区域间和各国对国际法及其编纂的观点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ღ◈,尤其在国际投资ღ◈、贸易法ღ◈、条约法ღ◈、海洋法等领域ღ◈,使得“亚非法协”成为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组织之一ღ◈。重要的是ღ◈,亚非国家通过“亚非法协”努力将其在地区范围内运用的法律智慧注入国际法律体系之中ღ◈,从而实现对国际法的去殖民化ღ◈。亚非国家通过“亚非法协”对国际法的去殖民化实践及其效果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ღ◈。
第一ღ◈,创新国际法理论ღ◈,为对抗核威慑提供理论支持ღ◈。“亚非法协”运用“禁止滥用主权原则”ღ◈,论证跨境核武器试验可能造成跨境危害ღ◈,从而将之认定为国际侵权行为ღ◈,以消减核大国的核威慑政策ღ◈,并维护世界安全与和平ღ◈。这一原则之后在1974年“核试验案”中得到明确运用ღ◈。当时ღ◈,澳大利亚针对法国此前在南太平洋法属地区开展大气层核试验向国际法院起诉ღ◈。澳大利亚主张法国有权在其本国辖域内核试验ღ◈,但其导致放射性物质降落在澳大利亚境内ღ◈,将对澳大利亚环境ღ◈、人口造成损害ღ◈,因而构成滥用主权ღ◈。
第二ღ◈,矫正国际法规则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ღ◈、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ღ◈。“亚非法协”认为ღ◈,在国际投资法等领域存在对亚非国家显著不公的“赫尔规则”等ღ◈,因此尝试修订或新定国际协议ღ◈、示范合同ღ◈,以避免西方大国的投资者获得不应有的超国民待遇ღ◈,这也有助于消减西方大国对亚非国家施行的“新殖民主义”ღ◈。此后ღ◈,“亚非法协”成员国最先提出或阐明的群岛国ღ◈、专属经济区等制度ღ◈,均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纳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理念成为国际环境领域的主要指导原则ღ◈。近来ღ◈,“亚非法协”就网络空间ღ◈、极端主义ღ◈、可持续发展等议题展开研究ღ◈,为国际立法贡献亚非智慧ღ◈。
第三ღ◈,重塑国际秩序基础ღ◈。“亚非法协”在改革国际法的过程中ღ◈,探讨既有国际规则是否符合亚非国家需求ღ◈,研究并提出修正ღ◈、改革的方式ღ◈,以去除国际法对亚非国家的结构性歧视ღ◈,并推动形成新的国际规则ღ◈,这也促使国际法得到更多国家的尊重ღ◈。重要的是ღ◈,亚非国家否定了被西方大国强行贴上的“非文明国”标签ღ◈,瓦解了此前作为国际秩序基础理论的“文明等级论”ღ◈。可以说ღ◈,万隆会议以后国际法才开始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ღ◈,将当代国际秩序的基础确定为“万隆精神”而非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或许更有意义ღ◈。
1983年11月中国成为“亚非法协”成员国后ღ◈,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法问题商议ღ◈,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ღ◈,促进各国之间合作ღ◈,并推动构建国际法治社会ღ◈。例如ღ◈,针对美国灵活解释ღ◈、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ღ◈,中国代表团坚持国家管辖豁免的绝对性ღ◈,但也区别国家的主权行为和作为企业法人的商业活动ღ◈,承认后者不享有管辖豁免(即可被起诉)ღ◈。此后ღ◈,中国代表团广泛参与投资ღ◈、海洋ღ◈、环境ღ◈、仲裁ღ◈、网络等各类法律问题商议ღ◈,协调国际规则的普遍性与各国“传统价值观ღ◈、文化和宗教”的特殊性ღ◈,推动各国对相关法律规则达成谅解ღ◈。1992年ღ◈,中国代表团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召开的第三十一届大会上提出接近“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主张——“国际新秩序应建立在国际法原则和普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之上”ღ◈,这表明中国一贯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反对单边主义ღ◈、霸权主义的立场ღ◈。
对于亚非国家改革国际规则的实践ღ◈,一些西方学者持怀疑态度ღ◈。美国法学家范维克(Charles G. Fenwick) 将亚非国家的努力描述为“偏执反应”(psychopathic reactions)新报跑狗ღ◈,这一反应“更多涉及政策问题ღ◈,而非一般国际法问题”ღ◈。英国法学家詹宁斯(Robert Y. Jennings)甚至认为ღ◈,亚非国家对主权过度强调可能延缓国际法特定领域的发展ღ◈,因为这些领域“在很多方面只能以牺牲主权为代价才能得到强化”ღ◈。此外ღ◈,阿比─萨博指出ღ◈,“亚非法协”往往被迫依靠“舶来的知识”工作ღ◈,但这些知识“不总是与其自身利益相吻合”ღ◈,这导致亚非学者最终无法生产可与西方学者匹敌的国际法理论ღ◈,并在国际法话语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ღ◈。
亚非国家固然无力撼动当时国际法体系的权力基础ღ◈,但至少在维护自身权益ღ◈、改革不公国际规则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ღ◈。“亚非法协”将亚非国家“丰富的法律传统输入世界其他地区”ღ◈,以亚非历史和现实修正ღ◈、重构既有国际规则ღ◈,来努力改变西方大国在国际法上的主宰地位ღ◈。“亚非法协”的设立“标志着去殖民化进程的成功ღ◈,也象征着世界各地区日益增强的相互依存关系”ღ◈,并已为在“全球层面上促进国际法的渐进发展与编纂作出了重大贡献”ღ◈。“亚非法协”的实践深刻表明ღ◈,法律制度迥异的不同国家ღ◈、区域之间可以形成有效对话ღ◈,亚非国家的集体发声对国际法的去殖民化起着重要作用ღ◈。返回搜狐ღ◈,查看更多